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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案件审结 律师提示:劳动者要强化权利意识

现实中,一些企业在遇到劳动者工伤问题时,不是想方设法关心受伤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而是试图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选择性失明”,让职工走上“马拉松”式的诉讼。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工伤,走上官司之路

  新疆吉木萨尔县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在承建一项目过程中,将其部分工程即网架工程和防水工程承包给李某海施工,李某海又雇佣施某龙为该工程从事焊接工作。

  2019年5月的一天,施某龙在该工程中接应从楼下往楼上吊的防水材料时,从楼顶上摔下致伤,导致左侧股骨干骨骨折,左侧跟骨粉碎性等伤害。随后,施某龙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7天。

  出院后,施某龙向吉木萨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人社局)申请要求确认工伤。2019年9月2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施某龙所受伤为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向吉木萨尔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吉木萨尔县政府审查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此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020年4月7日,吉木萨尔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施某龙所受伤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不履行赔付义务

  在此期间,施某龙申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因某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工伤赔付义务,施某龙只好向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2月9日,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向施某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320元,以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99276.5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建筑公司不服,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裁决中护理费过高,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伙食补助费过高,交通费过高。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中,违法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该自然人雇佣施某龙在从事工程劳务中受伤,公司应承担施某龙的工伤保险责任。经查证,施某龙所主张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标准,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树立权利意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如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职工被借调到新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记者了解到,工伤索赔案件,周期相当长,从确定劳动关系到认定工伤到索赔,最长可以拖两三年。“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纠纷之后,处理程序相对容易,时间也短。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如建筑工程,时间就会很长”。乌鲁木齐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要树立权利意识,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工伤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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