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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决定录取后又拒绝用工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近日,读者刘莉莉咨询说,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后,一家公司向她发出了录用意向书,并要求她7天内到岗。可是,当她如期来到公司时,公司却以经营计划有变为由,拒绝对她用工。

       她想知道:在她亦认为“强扭的瓜不甜”且不得不放弃应聘职位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刘莉莉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这里涉及到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结合本案,公司虽然没有恶意磋商、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但其在向刘莉莉发出录用意向书、提出具体到岗时间后,在其已经如约而至的情况下,却基于一己之私拒绝用工,无疑属于不讲诚实、不守信用、不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正因为如此,公司必须赔偿其基于对公司的信赖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为入职产生的费用和前往入职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等所有直接减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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