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22年3月,小白到太原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送水工。双方签订的《配送合同书》约定:小白负责在指定区域内上门配送公司饮用水并回收水票;每月20日前,公司根据小白上月配送量向其支付配送费;小白自行解决产品配送所需的交通工具。同年12月,小白在搬卸桶装水过程中,摞放的桶装水坍塌,将其脚部砸伤。因公司未给小白缴纳工伤保险费,小白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则认为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问题。如果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则公司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白支付费用。反之,如果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关系,则公司仅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有过错的,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或监管,自主性低;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本案中,小白自备运输工具,公司对小白送水采用何种方式、选用何种工具并无限制要求,小白对送水任务的安排有很强的自主权,其只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水送到即可,不必随时听从单位的调遣。可见,公司对小白的送水行为并不进行指挥和监管,而是完全由小白自主安排。因而,小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双方之间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其次,用人单位只看结果,还是也注重过程。劳动关系侧重于劳动者提供无形劳务的工作行为本身,用人单位不仅重视劳动结果,也重视劳动过程;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关注的是通过劳动完成的有形劳动成果,对工作本身及其过程既不在乎、也不关注。
本案中,小白的报酬并不与工作时间挂钩,也没有最低工资一说,而是完全根据送水量进行结算。可见,公司关注的是小白是否将水送到、送到多少这一结果。至于小白是怎么送的、具体的过程是怎样的,公司不在乎、也不监管。因而,小白与公司之间更符合承揽关系重结果这一特征。
综上,小白对公司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且公司向其支付报酬依据的仅仅是其工作成果,而对工作过程并不关注。因而,小白与公司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公司并没有为小白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而仅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然而,本案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故小白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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