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多项新规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后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

         新《公司法》中新增和修改了不少涉及职工权益保护、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条款,本次小员梳理了其中8条需要职工重点关注的条款,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解读,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 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纳入立法宗旨。新《公司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通过与《劳动法》领域所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三大重要措施相衔接,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条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 新增公司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一项法定义务,进一步保护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具体条文: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3. 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同时也为职工等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救济途径,通过法律途径更大限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

         具体条文: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 新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新《公司法》进一步规范董监高行为,增强法律对董监高的约束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具体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5. 新《公司法》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新增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促使董监高更好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而保护公司和股东以及职工、消费者等第三方利益。

         具体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案例: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劳动者权益更有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小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出具了调解书并已生效。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小王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而后,小王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小陈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小王所负债务。小陈是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法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追加小陈为被执行人,并裁定小陈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小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小陈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小陈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小王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小陈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说法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文首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此之前,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在出资时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合意,对其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在股东已将出资期限明确登记在企业公开信息系统时,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本案例节选自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

         (来源:广州工会客户端 撰稿人: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高峰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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