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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公司“出差”安排被辞 法院:企业变相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用人单位多次以“出差”为由,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原工作地点,在被劳动者拒绝后,以无故旷工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彭某于2016年入职韶关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5月期间,某公司以“出差”的名义,多次安排彭某到广州开展工作,彭某认为公司存在假借出差对其进行调岗的行为,因此,以“特殊时期家人需要照顾”为由拒绝公司的出差安排。

         同年5月中旬,公司向彭某发送《警告处分通知》,要求彭某即日起按照公司安排上班,在工作安排地打卡,否则视为无效考勤,且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彭某并未理睬。公司认为彭某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未在出差地打卡上班,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当中的自动离职,故于5月底以“无故缺勤并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向彭某发送了《自动离职通知书》。彭某认为公司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彭某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自动离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等。公司不服,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2021年4月、5月期间,多次安排彭某到广州出差,且未明确告知彭某到广州工作的具体终止时间。在彭某就数次出差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之后,公司虽然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但其连续安排彭某出差的做法亦欠妥当。结合此前该公司韶关区域的负责人曾与彭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多次安排彭某无期限“出差”的行为,足以让彭某认为公司确有变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意图。因此,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拒绝公司出差安排的做法并无不当,公司以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且了解到该公司在韶关区域仍保留有彭某的原工作岗位,彭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次劳动关系终止彭某不存在过错,公司应当支付彭某“旷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综上,武江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公司对彭某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自动离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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