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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员工缴纳社保 单位有权追回费用

编辑同志:

  由于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公司不仅缴纳了单位应当承担费用,还缴纳了我本人应当承担社保费用。

  请问:公司能否向我索回其已为我缴纳而应当由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李菲菲读者:

  公司可以向你追回其已为你缴纳、本应由你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这里涉及到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发生以后,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者则有义务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分别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情形与这些规定相吻合: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包括用人单位缴纳和职工本人缴纳两部分,用人单位所缴纳的是其应当缴纳的部分,而不包括应当由职工本人缴纳的部分。

  与之对应,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应当由你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于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例外情形,所以,你也没有获取公司为你缴纳、本应由你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为你缴纳了本应由你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已经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虽然你暂时还无法实际取得保险利益,但由于该保险系在你的名下,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故你同样属于获得了对应的利益,且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和你财产的变相增加,而公司受损与你得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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