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随男友前往外地就业,我曾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可公司拒绝接受。请问:为防止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我该如何证明已向公司提交辞呈?
王菲菲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无条件离职。现实中,却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阻止员工辞职拒绝收取辞呈,使得员工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如果员工没有对应的证据证明,一旦引发诉讼便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不过,员工为摆脱不利局面可以邀请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书面写明公司的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辞呈留在用人单位。在把辞呈直接留在用人单位时,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如果邮寄送达辞呈,用人单位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因此,你可以选择对应方式向公司提交辞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