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务工人员余女士咨询称,2019年11月,她入职四川成都某家设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单位没和她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余女士合同到期后也离开了公司。离开公司后一周,她到医院查出了已经怀孕两个月。余女士问:合同终止后发现早已怀上孩子,职工能恢复劳动关系再回单位继续上班吗?
针对余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英占律师。王英占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王英占律师认为:余女士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25日到期,在劳动合同到期解除之前,用人单位并不知情余女士已经怀孕,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像余女士这种情况,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鉴于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余女士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