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时,总有一些用人单位这样回答其提出的疑问:你未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等于自动放弃!在别的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本公司计算年休假的依据!若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此前未休年休假的报酬应当清零!这些回答正确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以下3个案例分别进行了详细的法理解析,并用事实再次证明用人单位的上述回答是错误的。
【案例1】劳动者未提出休年假申请,不等于自动放弃
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两年的钟女士,虽多次想过休年休假,但考虑公司生意火爆,担心给公司带来不便,便一直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可是,当钟女士要求支付未休5天年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时,被公司一口拒绝,理由是公司没义务给钟女士放假,其没有向公司要求休假等于自动放弃。
【点评】
公司必须向钟女士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3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即年休假并非只有职工提出才能启动,在职工没有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安排,更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如下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2】劳动者更换新工作单位,应休假年限累计计算
在一家单位工作10年之后,袁女士因多种原因提出离职,并重新到另外一家公司任职。到公司工作2个多月,袁女士提出休10天年休假的申请,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袁女士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一个季度,故只能给予5天的年休假时间。
【点评】
袁女士有权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即使劳动者更换了用人单位,计算年休假的时间也应当与原工作单位的时间进行累计,其在原单位当年已休过部分年休假的,在新单位仍可继续,只不过需要折算。即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3】劳动者提前离职,也能获得未休年假报酬
与一家公司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履行一年后,陈女士需要随丈夫前往外地工作。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拟在30日后离职的书面辞呈。公司虽同意陈女士离职,但对陈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报酬予以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陈女士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之相对应权利全部清零。
【点评】
陈女士有权索要未休年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这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本案中,陈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