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离职后,因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纠纷,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服,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公司称我与其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员工就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不得起诉”,因此,我失去了起诉的权利。
请问:该说法对吗?
刘莉莉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即使你与公司有上述约定,你仍享有诉权。
一方面,相关约定是对你诉权的剥夺。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予以保护,通过审判给予司法救助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属于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便享有法定的起诉权,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本案所涉合同约定是对你诉权的剥夺,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相关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相关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仍然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