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9年11月,我入职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家科技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保留盖有公司印章的收入证明等足以证明我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来,我在离职时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支付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3万余元。
可是,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我后来打听得知,原来因经营出现问题,公司已登记注销。
请问,公司在拖欠我工资的情况下,却被注销了,我的血汗钱还能要回来吗?
北京 小李
为您释疑
小李您好!
公司明知有未清偿债务,仍继续登记注销,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要告诉你,这种情况,法律是支持要回您的合法报酬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您的情况,由于之前生效的仲裁裁决确定该公司应向您承担债务责任,而该公司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故意隐瞒,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您可以根据工商档案登记,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作为法律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正确清偿债务,切勿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以“金蝉脱壳”伎俩逃避责任,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