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子女,同时新增育儿假、产前检查陪护假,延长生育假等内容。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广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同时,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并且,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3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新修订的条例对生育假主要作了以下3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二是增加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