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0年5月15日,我与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初级早教老师。我们同一批新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我们进行为期18天的定向培训,项目为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业务;课程体系、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等。同时约定如果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新员工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月安排新员工培训,为我负担培训费、住宿费4900余元。同年9月,我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要求我赔偿培训费。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赔吗?
为您释疑
小邱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完成专项培训(即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由违约劳动者承担培训费。而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职业教育培训与专项培训在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培训对象的专门性等方面存在区别。单位将职业教育培训混同于专业技术培训,是违反规定转嫁责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权利。
您与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属于“职前培训”,性质为职业教育培训,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约定形式将职业教育培训费用转嫁给您,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约定,附条件履行职业教育培训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单位混淆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教育培训,向劳动者转嫁培训费用,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