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物业公司当维修工。一天,我在维修物业设备时受到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未给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相关待遇。面对我的索赔请求,两家公司互相踢“皮球”: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是实际用工方,事故发生在物业那里,理应由物业负责赔偿。物业公司认为,我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物业只是临时用工,理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赔偿。
请问:我究竟应当要求哪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周先宇
首先,可以肯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从上述规定看,劳务派遣公司是为派遣工办理社保的义务主体。因其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故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主要看其是否已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保费打包转账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如果物业公司未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以致劳务派遣公司未能为你办理社会保险,那么,物业公司就脱不了干系,即因其行为给你的工伤保险权造成了损害,应当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你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时,应当将两家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