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20年4月12日入职,在公司担任一线操作工,与公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25日,我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停工留薪一年。停工留薪一年期满后,经公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我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
随后,公司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对我作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并两次书面通知我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我认为自己仍需治疗,就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并继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2022年4月11日,公司以我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我认为自己是工伤职工,公司终止我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
请问:我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会支持吗?
舒睿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既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其劳动关系;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其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之前,单位不能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工伤职工如果不履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义务,则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在你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后申请对你作劳动能力鉴定并书面通知了你,这是依法办事。而你对劳动能力鉴定拒不配合,以致你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公司无法确认,责任完全在于你本人,故公司在你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劳动仲裁机构不会支持你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