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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差期间 参加活动死亡属于工伤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5日,山东某高校老师张某被指派到北京市某高校参加为期两周的交流会。4月8日,吃过晚饭后,在得到两校领导的认可下,临时组织了篮球比赛,张某也参加其中。张某在比赛过程中特发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在因公被单位外派出差的整个期间,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张某生前系受单位指派,到外校参加交流会,其在整个交流会期间属于公务出差,都应认定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公务出差期间,参加集体体育活动时突发疾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本案中,张某在公务出差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虽然系临时组织,但比赛经过相关领导认可,因此张某参加篮球比赛属于在公务出差期间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体育活动,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劳动纠纷非常复杂,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必要时请律师帮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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