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先后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将于下个月底到期。现在公司告知我,要跟我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把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再延长3年,我同意了公司这个要求。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我与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2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因此,您的情形应当视为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的,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出将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向后延3年,在您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