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已在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时间,但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我可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在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您可以单方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4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若公司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不全,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公司已经为您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只是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您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