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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三个条件

【案情介绍】

  李某自2018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厨师,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8月,该公司经营场地变更,公司通知李某至新地点上班,但公司新工作地点没有配置食堂。李某无法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那么,李某能否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还能办理失业保险金吗?

  【律师解答】

  首先,李某能否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本案中,在公司与李某未就新的工作地点对应的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就要求李某至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属于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且李某的工作岗位系厨师,而公司新的经营场地没有食堂,表明该公司在经营地点变更后不能为李某提供相同或同类岗位,对李某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该情形系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故在此情形下,李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由此可知,这三个条件必须要同时满足,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那么,在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重新就业的意愿这两个条件以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呢?本案中,李某系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李某在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条件后,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如果李某并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只是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该种情况下,李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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