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企业能否延迟发放劳动者的工资?
A: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是刚性的,是“必须”,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只能提前,而不能延后。
Q: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企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