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马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在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规定要对销售业绩进行评比,实行“末位淘汰”。马先生问,单位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针对马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认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末位淘汰”“竞争上岗”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末位”仅是一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则是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工作,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故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设定考核指标体系,以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并在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尽可能地细化、量化,特别要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指标,要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并在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予以明确并告知。
但这并不表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不能使用“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制度,关键要看是否以“末位淘汰”来解除劳动合同。如将“末位”“竞岗失败”的劳动者从特定岗位上撤换下来,其形式可以包括降级、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而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则属于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范畴。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