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即今年5月中旬,公司向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时,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我的生活也很困难。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职工 张合三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6条的规定:“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因此,若您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法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情形,且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终止您的劳动合同,那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