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为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因工受伤亦能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4种特殊情形作出规定,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因工受伤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此时,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就无须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了。对此,以下案例评析给出了相应的法理依据。
【案例1】 违法转、分包工程,转、分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1年6月11日,业兴建设公司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杨大军,由杨大军组织张洪奎等多名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时许,张洪奎驾驶无牌三轮车在施工现场倒砂过程中,该车侧翻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洪奎的妻子胡丽荣以业兴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裁决确认张洪奎与业兴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被驳回后,胡丽荣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因未获支持,胡丽荣又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得到法律支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上述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时,承包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业兴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大军,属于违法分包。而张洪奎为杨大军聘用,在干活时死亡,属于在从事承包业务时伤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2】违法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齐福生购置大型货车后挂靠在金鼎物流公司名下,并聘用司机潘志利驾驶该货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2021年3月21日,潘志利驾驶货车在一路口装泥土时,该车辆发生侧翻,潘志利从驾驶室跳车避险时摔伤。经送医诊断,潘志利左尺骨鹰嘴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潘志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潘志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他与金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经潘志利本人申请,公司所在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潘志利在交通事故所受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诉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齐福生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在金鼎物流公司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潘志利在驾驶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虽然潘志利与金鼎物流公司不具备实质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解释,受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唯一前提,因此,金鼎物流公司应对潘志利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3】超龄农民工受伤,由具备用工资格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金鑫建筑公司承建东湖人家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个体业者吕树新施工。63岁的农民工贺斌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劳动,并与吕树新口头约定日工资为300元。
2021年4月18日下午14时许,贺斌在施工中被模板砸伤右手,医生诊断为右手第二指近端骨折。事后,贺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以贺斌已超过60周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无论是否签订用工合同,亦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包括视同工伤等情形,均可构成工伤。
本案中,贺斌虽然年过60周岁,但作为农民工他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上述规定,贺斌可依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或通过诉讼等程序主张工伤待遇。
【案例4】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原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王世秋是某配件铸造公司六级钳工。退休时,他被公司返聘为技术员,月薪4000元。2021年11月12日晚下班前,他正在操作机器时突然停电,没过一会儿又来电了。而此时他的右手正放在刚停下来的机床转轮上,其右手构成9级伤残。
医疗期满后,王世秋要求公司给付工伤待遇。公司只同意为他报销基本医疗费用,别的一概不管。
【评析】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王世秋已达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与涉案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其系被公司返聘后,在为公司工作时受伤,故公司应当向其给付工伤待遇。
(本文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