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所在公司发布竞争上岗告示称:公司准备增设两名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竞争。同时,公司发布了倡议书,倡议大家在积极参与竞争的同时,要清楚地认识竞争上岗结果。因竞争势必会出现岗位调整及岗位调整所带来的薪酬调整等,所以,希望竞聘人以开放、包容、积极的心态同意并接受,依据结果配合公司做好相关岗位安排。
按照公司要求,我填写了《竞争上岗申请表》并在倡议书签了名。近日,公司基于我竞争失利,结合倡议书,以行使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并大幅降低了我的工资。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欢欢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上述规定表明,对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但在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必要性和程序正当性,并让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本案中,公司对你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的调整不仅属于“随意”,而且大幅降低了你的工资水平,完全超出了用工自主权的范围,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虽然公司在竞争上岗时发布了倡议书,你也在倡议书上签名,但该倡议书仅就竞争失败后岗位调整、薪酬调整作了笼统说明,并未就具体内容进行告知,你也无法根据倡议书预知竞争失败的风险程度、岗位调整的范围、薪酬调整的幅度,故不能认为你与公司就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的调整达成了一致,公司不能将你在倡议书上签名作为你认可现有调整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