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8年8月6日,我入职一家公司。2020年3月9日,我在工作中不慎扭伤左足踝,经认定为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我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公司称我的社会保险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代为缴纳,工伤待遇应该由社保基金支付。
在申请工伤赔付时,我得知为我代缴社保基金的公司在外地,导致社保基金不能给予报销。而且我与第三方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问,我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该找谁赔偿?
北京 李甲
为您释疑
李甲您好!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基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均应当是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第三方公司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合法。
因此,您任职的公司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公司未以其名义履行该法定义务,致使您无法获得工伤基金赔付,应承担您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里也提醒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存在诸多风险。员工发生工伤,存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的风险,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承担所有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保险,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易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