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公司从事会务工作,执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公司经常在休息日召开紧急会议,无论是会议时长、参会人数、召集难度、会场布置难度都要远超在工作日组织的会议。
然而,我在休息日的工作并不被公司认为是加班,公司也没有向我支付加班费。
请问,我在休息日从事与工作日同样内容的工作,算是值班还是加班?公司应该怎样向我支付劳动报酬?
山东 王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加班”指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家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与原岗位相关的工作。而“值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用人单位基于安全、消防、行政或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临时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
加班和值班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劳动者超时工作的行为,但是二者却存在显著的区别。区分二者的核心要素主要为: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工作是否为其正常工作的延伸、是否为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营利直接关联的工作、劳动者是否存在充分合理的休息时间和机会等。
首先,您在公司从事的是会务工作,在休息日提供的会务工作应当被认定为是您正常工作的延伸;其次,公司安排您在休息日提供会务工作并非基于安全、消防、行政或节假日的需求,而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最后,您在休息日提供会务工作期间仍需保持较高的工作强度,不具备且不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机会。因此,您在休息日提供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安排您在非工作时间加班,应当根据您提供加班劳动的具体时间和能否安排补休等情形,向您支付加班工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避免以值班为名行加班之实。建议各位劳动者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面对休息日的工作时,根据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工作强度等因素判断自身付出的额外劳动属于值班还是加班,并固定好与自身实际工作情况相关的证据,便于在用人单位以值班为名行加班之实时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