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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员工违纪证据 收缴其手机是否侵权?

         编辑同志:

         员工徐某经常违反公司关于上班时间不得玩手机的规定,有时一玩就是一个多小时。当批评他时,他又拒不认账。无奈之下,部门主管只好收缴了徐某的手机。在确认徐某存在上班期间玩抖音、浏览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娱乐节目等记录后,公司决定扣除徐某一个月的奖金。徐某不服公司扣除其奖金的决定,并称公司收缴其手机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打开其手机收集其浏览内容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请问:徐某的说法对吗?

         温佳彤读者:

         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徐某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也包括公民在何种程度上许可他人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以及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的决定权。

         一般来说,就某一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而且四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与之对应,判断公司是否侵犯徐某的隐私权,同样必须结合四个要素来进行考量。本案中,至少有两点与上述侵权构成要件不相符:

         一方面,徐某并不存在隐私被侵犯的事实。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其内涵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等,而徐某玩手机只是浏览抖音,不管徐某愿不愿意公开,都不存在“私人”秘密性质,即不属于隐私范围。更何况公司对徐某作出取消徐某一月奖金的处分,所根据的是徐某在工作时间浏览抖音,而不在于具体内容。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管理好自己所管辖员工,是部门主管的职责所在。本案中,部门主管发现徐某经常违规玩手机,甚至有时一玩就是一个多小时却拒不认账。在这种情况下,部门主管收缴其徐某的手机属于职务行为。更何况部门主管在获得徐某的手机后并没有向无关人员传播,而是上交给公司领导。这些做法表明,部门主管的目的在于执行公司纪律,不是为了对徐某进行不当攻击、毁谤、散布等,属于目的正当,没有构成侵权。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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