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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两年有余,护理费支付期限如何确定?

          2006年8月,崔雅琴入职购物公司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为她办理并按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用。2018年4月25日,崔雅琴在工作时于步行梯旁摔倒受伤。截至2020年12月18日,崔雅琴陆续住院治疗5次,共计822天。2018年11月24日,崔雅琴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

          在崔雅琴治病过程中,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外,对于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她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予以支付。仲裁裁决后,崔雅琴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等费用共计230940.18元。

          法院认为,崔雅琴在工作时受伤,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经查,崔雅琴称其受到的损失为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医疗费13390.99元、停工住院治疗期间工资34128.82元、交通费8520元、护理费54151元。按照相关规定,崔雅琴的护理费用支付期限应为12个月,而非其实际住院的时间。据此,判决购物公司给付崔雅琴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工资等11万元。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案中,崔雅琴虽5次住院822天,但其护理期不应超过12个月。若其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而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确认,不符合适当延长护理期的情形,故法院按上述规定保护其合理护理期12个月是正确的。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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