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在产假休到第96天时,我又依据北京市有关延长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6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返岗。我认为自己有权再休60天的产假,因此未返岗。不料,半个月后,公司竟然以我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我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让我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公司解雇我的决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徐某读者: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本案中,你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公司提出再休6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应当同意。也就是说,你应当享受158天的产假。公司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你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因此,公司以你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拒绝的话,你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