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进城后到一家鞋厂当制鞋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包吃包住,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作中,由于王女士眼拙手慢,完成的产品件数少,每月只能拿到1500元至1700元的工资。后来,有经验的工友告诉她:“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2320元的标准发。”
当王女士向鞋厂提出这一要求时,鞋厂则称:1.王女士拿的是计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多干多得,少干少得;2.包吃包住的花费每个月有1500元,王女士的工资不止2320元。据此,鞋厂拒绝了王女士补足工资差额的要求。
后来,本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王女士如愿领到了工资差额。
说法
鞋厂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
一是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费、特殊津贴、福利待遇在内,也不包括非货币性收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最低工资亦不包括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是实行计件工资制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劳动监察机构正是依此规定处理本案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最低工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诸多方面内容:
一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见习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是未完成定额任务,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有权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另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意见》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劳动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情形;二是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三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四是处于非带薪假期的劳动者,如事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