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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调岗,职工拒绝到新岗位不属旷工

          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建筑公司担任营销经理一职,月工资为25000元。前不久,公司找我谈话,告知我因为公司经营战略调整,我所在的岗位将被撤销。随后,公司向我发出《调岗通知书》,将我安排到月工资仅为3000元的办公室文员岗位。我明确拒绝后仍到原岗位打卡上班,但公司以我未到新岗位报道、旷工3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将我辞退。

          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属于对原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本案中,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原有营销经理的岗位被撤销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内容,无法协商一致的,需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征得你的同意便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并且在你坚持到原岗位打卡上下班的情况下以你拒绝到新岗位报道、旷工3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是违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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