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但只要把握住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收集好相关证据,未签劳动合同也能够确定劳动关系。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驶员与物流公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成功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2日,陶某进入新疆阿拉尔市某物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驾驶员,由物流公司提供车辆,工作内容为货物运输,平时工作听从车队负责人安排,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但物流公司既没有与陶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为确认劳动关系,2021年9月29日,陶某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陶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庭审中,双方出具了书面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
物流公司认为,陶某所在车队的驾驶员系流动性、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不受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带队人统计的工作量仅作为发放报酬的计算依据,不具有考勤管理和绩效考评性质,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稳定、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陶某的妻子代其签署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陶某表示,其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公司业务的核心环节,其本人按照公司的订单要求接受车队的管理,获取劳动报酬,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现经济上和组织上的控制,具有人身隶属性的表现。
法院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是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隶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隶属性。从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看,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有双方的合意。从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看,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物流公司与陶某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故驳回物流公司主张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物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具有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陶某驾驶物流公司的车辆工作,接受带队人根据公司的安排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公司根据陶某运输的次数、方量向其发放报酬。虽然受到当地季节和经济运行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物流运输企业驾驶员的流动性,但这并不能否认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陶某提供的运输作业属于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驾驶员亦属于必要性岗位。综合上述三方面因素,双方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提醒,虽然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能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