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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前几年产品缺乏竞争力,订单量减少,出现人员富余,于是公司就动员我和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办理内退手续。公司当时宣称,内退后不仅每月可拿可观的生活费,公司继续为员工缴社保外,员工还可以再找一份工作。因此,我和一些已经找好接收单位的老员工就办了内退。现在,我已经内退2年了,但最近公司称,让一部分员工内退并没有减轻公司多少负担,于是就动了与我们这些内退人员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心思。

          请问:公司当初为老员工办内退是否违规?现在可以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王家盛读者:

          一方面,企业可以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内退。内退全称应为“内部退养”或“离岗休养”。

          国务院印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该规定明确了内退的条件,包括系富余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自愿、企业领导同意等。对照该规定,公司当初为你等老员工办理内退应该是合规的。

          另一方面,公司一般无权单方解除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如果你等内退老员工同时符合上述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条件,那么,公司就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预告辞退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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