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解除其劳动合同。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同时也赋予劳动者相应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形,劳动者对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分别享有预告解除、通知解除、立即解除等权利。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此进行了法律分析。
【案例1】预告解除: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为另谋高就,林先生向公司口头表示将在一周后提前离职,并要求公司安排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但是,公司以林先生此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林先生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辞呈。
这里涉及到预告解除问题,它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劳动者预先通知用人单位,经过一定期限将离职的行为。由于该情形并非双方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所以又被称为劳动者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自书面辞呈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案例2】通知解除:随时告知用人单位
因公司拖欠自己两个月工资未付且经催要未果,沈女士遂口头告诉公司,解除尚有两年零十个月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即时结清欠薪。
【点评】
沈女士有权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涉及到通知解除问题。所谓通知解除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即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法定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案例3】立即解除:无需告知用人单位
发觉公司将自己调岗到空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硫化碳且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车间上班,经交涉无法变更后,怀有身孕的杨女士当即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甩手而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点评】
杨女士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涉及到立即解除问题,立即是指马上、立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本案情形与之吻合,杨女士有权立即离开公司并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