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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同,我该找谁维权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0年4月9日,我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书,约定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我作为甲公司试用期员工担任工业机器人技术员一职,部门为乙公司,其间工资为每月1万元。协议约定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可当月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考核不合格,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试用期满以后,我继续留在乙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29日,在此期间,作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公司洽谈业务、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甲、乙公司始终未提出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我认为不签合同侵害了我的权益。

          经了解,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两公司住所为同一地点。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向甲公司还是乙公司提出维权?

          山东 王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您与甲公司、乙公司初始用工期限届满后,如果继续留下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因为甲公司或者乙公司的原因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如您所述,甲乙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两公司住所为同一地点。而您的用人单位一直为乙公司,这里应该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

          您的用工协议书中仅约定了试用期,故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您有权自主选择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向您支付未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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