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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证明职工醉酒,应当给予工伤赔偿

            读者吕菲菲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中午少量饮酒后,下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因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当她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公司却以她系醉酒所致予以拒绝。

            她想知道:在没有证据证明她系醉酒的情况下,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吕菲菲给付工伤赔偿。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即其强调的只是达到一定程度的“醉酒”,并非不论程度的“喝酒”。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公司应当承担吕菲菲系醉酒的举证责任却不能举证,故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不能认定吕菲菲醉酒,应当认定吕菲菲构成工伤。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基于公司违反了为吕菲菲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吕菲菲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对应待遇,公司自然难辞其咎。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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