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构成六级伤残。公司已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还需要承担费用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虽然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仍需为工伤职工承担以下三项费用: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故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如果因工伤造成职工生活不能自理,还应当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贵公司职工因工伤构成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以下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因生活不能自理产生的护理费;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