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却认为其不属于工伤,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而无法报销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
日前,遇到上述“糟心事”的杨阿姨在工会的法律援助下,经过一裁两审,终于成功拿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
2020年5月,家在农村的杨阿姨入职北京一保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同年6月,杨阿姨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出院后,杨阿姨回到公司要求申请认定工伤,然而,保洁公司认为杨阿姨并非为工作原因受伤,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无奈之下,杨阿姨只能自行向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2020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9级。
2021年2月,保洁公司因杨阿姨无法再为单位提供劳动,与杨阿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单位承诺配合杨阿姨报销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杨阿姨则不再因工伤事项补偿和其他补偿产生纠纷,双方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后,杨阿姨拿着材料到工伤支付科报销,却被告知,因工伤认定未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也未申请延期,故在事故发生之日到杨阿姨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无法进行报销。
“公司应该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费无法报销是公司造成的,理应由他们承担。”杨阿姨说。
然而,保洁公司表示反对,称杨阿姨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杨阿姨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寻求帮助。援助律师陈菁了解情况后,认真梳理了杨阿姨带来的工伤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同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杨阿姨代书了仲裁申请书。
2021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认为单位已为杨阿姨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医疗费不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同时,裁定保洁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收到仲裁裁决后,杨阿姨表示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洁公司赔偿医药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17969.5元。
一审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杨阿姨、保洁公司共同到工伤支付科核实情况。工伤支付科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如遇特殊情况应申请延期。经查杨阿姨的工伤认定时间为2020年9月,已经超过30日的期限,因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陈菁认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其认为杨阿姨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也应当提出认定申请,然后由工伤部门判定。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因此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保洁公司需要支付杨阿姨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16887.4元。
然而,保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时福茂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医药费应由谁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且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该期间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应承担无法报销的该部分医药费用。需要提示的是,用人单位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不能以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万事大吉,不按时履行申请工伤认定义务,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福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