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有一项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不服从安排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段时间公司安排我到其他岗位工作,我认为调岗不合理拒绝了这项安排。
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呢?
答:
不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除了可以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您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既不属于服务期条款,亦不属于竞业限制条款,这种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您无需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