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2年9月26日,我入职沈阳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专员工作,约定每月试用期工资2200元,公司在我入职后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22日,公司和我补签了劳动合同,并引导我填写合同起始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限为1年。
12月1日,公司人事和招生部主管与我沟通,告知我应聘的新媒体运营专员岗位取消设立,需要转岗且12月26日转岗前未完成销售业绩,将不予转正。我不同意转岗,12月2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和我补签劳动合同,我能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赔偿吗?
沈阳 于先生
为您释疑
于先生您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工一个月后补签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将前段未签订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用人单位据此主张已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内不需承担支付未签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其主张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仍要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调解员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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