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而非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今年年初,我不幸遭遇工伤。当我被认定为工伤、确定伤残等级准备领取工伤待遇时才发现这一真相。
请问:在公司之举已经造成工伤待遇降低的情况下,我能否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赔偿相关费用的差额?
读者:邱丽丽
邱丽丽读者:
你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上述规定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就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应当先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即若该机构认定公司少缴社保费用并同意补办,你自然可以因此而得到相应的补偿,此时就无需通过诉讼索赔了。若该机构认定公司少缴社保费用但不同意补办,此时,你才能以该结论为依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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