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潘佳佳近日向本报咨询说,他所在钢构公司在“五一”劳动节前下发通知,要求车间员工在节日期间全员加班,以确保产品按期供货。现在,他有一些问题不清楚,譬如利用双休日调休出来的5天小长假,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哪天是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又该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要求,今年劳动节放假安排为: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5月6日为正常工作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明晰以下4个问题:
首先,加班时间不同,工资也不同。加班一般包括3种情形,即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五一”期间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应当看用人单位实行哪种工时制度。其中,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后方能施行。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形下,《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其次,准确计算加班的工资。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节放假1天。因此,今年的劳动节虽然连休5天,只有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4月29日、30日和5月2日、3日均为调休。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其余4天加班的,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第三,明晰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中,唯一的变数是“月工资基数”。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而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劳动报酬的数额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例如,小李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实际发放的月工资为6000元,这时就应按照6000元的数额作为小李的加班工资基数。
第四,劳动者应强化证据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知,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只有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才转移到用人单位。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下列证据: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加班通知书或公告,如微信群、QQ、电子邮件通知等;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票证;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加班期间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的记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同事、工友之间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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