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间遭遇九级伤残的工伤。此后,该公司终止了我的劳动关系,社保机构、公司分别向我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两金”。时隔半年,我重新入职该公司。可是,仅仅过了三个月,我又遭遇五级伤残的工伤。此时,社保机构、公司以我不应该在该公司继续上班、我已领取过“两金”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二次伤残的“两金”。
请问:社保机构、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郭莉莉
郭莉莉读者:
社保机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职工领取“两金”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规定表明,发生工伤的职工只有在解除、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领取“两金”,但不能据此就推导出已领取“两金”的职工不得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不得重新与原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工伤职工已领取“两金”不等于此后不能再享受“两金”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该规定表明,只有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职工不得重复领取“两金”,但不否认该职工有就高领取一次“两金”以及发生二次工伤后还享受除“两金”外其他工伤待遇的权利。结合本案,自然也应当按“最高伤残-其他伤残”的模式向你计发“两金”,即计发以五级伤残所应支付的“两金”,减去以九级伤残所应支付的“两金”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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