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崔某入职某空间公司任区域负责人,月基本工资3万元。2022年3月31日,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崔某作为区域负责人,未落实整改要求,导致其管理项目发生违规问题;拒不服从公司管理,多次无故缺席公司重要会议,严重失职渎职。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崔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得再录用。
崔某认为,其管理项目虽出现违规问题,但只是管理失职。即使无故缺席会议,该行为也未达到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崔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崔某又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崔某不服从公司管理、经多次提醒后仍拒绝参加重要会议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故其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定公司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据此,密云法院法官曲明辉提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的,将因解除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外,一旦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法律亦规定用人单位事后补正程序,但仅限于一审起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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