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达到退休年龄一年后仍想找些事干赚点钱,可是又担心被拒绝录用。为此,我便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到公司求职,并被录用。时过两年,公司得知真相。经公司领导研究,公司不仅决定让我离职,还要求我赔偿公司已经为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请问:在我并没有实际得到也不可能得到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王志萍
王志萍读者:
你应当赔偿公司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一方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你隐瞒已达退休年龄的真实情况,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求职,使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录用你,无疑构成欺诈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另一方面,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即在你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履行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而由于你故意隐瞒已退休的事实欺诈入职,使得公司的缴存成为多余,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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