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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

常律师:

您好!

今年5月,用人单位将我辞退。目前,该单位没有支付我5月份的工资,也没有给付任何补偿。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单位声称不介意且愿意将官司一直打到二审程序。我担心法律程序太漫长与单位耗不起,通过搜索在网上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终局裁决”这一概念。

请问:什么情况下会形成“终局裁决”呢?

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终局裁决”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仲裁请求事项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涉及到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请求,经仲裁审理,所作的各项仲裁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您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自己拟提起的仲裁事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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