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结束后,董珅(化名)预感到自己的考试成绩不佳,遂决定外出打工。他进入一家物联公司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拖欠他一部分劳动报酬。为此,他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而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其主张。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之后,二审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支持董珅的诉讼请求。
未持毕业证就业待遇缩水,劳资双方产生争议
董珅出生于2002年11月11日,原系某高中三年级学生。2021年6月11日,即高考结束后的第三天,经熟人介绍,已满19岁且未领取高中毕业证的他来到一家物联公司工作。因他不是大学毕业生,拟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也不高,所以,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他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由于公司否认与董珅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与其有过工资标准的约定,董珅于2022年5月2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确认他与公司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董珅2021年7月11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被拖欠的2021年8月、2022年1月及2月工资合计10061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未曾招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四个问题逐一进行审查确认。
一是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公司诉称,其一般招聘社会上有工作经验的人且有学历要求,董珅系高中学生,接受本单位聘用时尚未领取高中毕业证书,双方之间建立的仅仅是劳务用工关系。
董珅不认可公司的主张,称公司在其入职时并未对学历提出要求,且其入职时虽未拿到高中毕业证书,但已完成全部高中学业并参加了高考。在工作中,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直接管理和安排,公司已经与他形成劳动关系。为此,董珅提交其与同事赵某、薛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2021年6月21日,董珅与同事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你明天过来上班吧,早上9点半前到就行。董珅:好的,谢谢师傅。”2021年6月至10月,董珅与同事薛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某给董珅安排工作,董珅向薛某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是工资标准。公司称每月发放给董珅补助3000元,超过部分是董珅的师傅个人给的。2021年10月和11月每月发给董珅5000元是对他的照顾,原因是他系外地进城打工人员。董珅称,其2021年6月至8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之后每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5000元加提成,公司未支付2021年8月、2022年1月、2月工资。对此,董珅提交了本人名下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三是提供劳动情况。公司称董珅在2022年春节前后已经不正常打卡了,有一些小活儿会让他做一下,平时也见不到董珅本人,故之后就没有给董珅发钱了。不过,公司无法提交董珅的考勤打卡记录。董珅称:正常提供实际劳动至2022年4月9日,物联公司欠发2021年8月工资3000元、2022年1月工资5000元以及2月的工资。
四是劳动关系解除。董珅称,2022年5月28日,他以未为其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交邮寄单予以证明。邮寄单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5月28日寄出,收件人为薛某,物流信息显示邮件于2022年5月29日由他人签收。公司称,未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符合劳动用工条件,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主张董珅入职时属于在校生身份且不符合公司对招用人员的学历要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根据董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能够看出其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安排,其提供的劳动也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规律地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董珅主张提供实际劳动至2022年4月9日,公司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反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对董珅要求确认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4月9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月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董珅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相吻合,对其陈述的工资标准予以采纳。
董珅虽主张2022年2月1日至4月9日均正常上班,但因2022年2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2022年2月4日至月6日是周六日调休,而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上班的情况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在董珅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期间出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支付董珅2021年8月的基本工资、2022年1月和2月的工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董珅主张的工资标准以及认定的董珅提供劳动的情况,一审法院另行核算公司应当支付给董珅的2021年8月、2022年1月和2月的工资。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查明,公司未与董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董珅2021年7月11日至2022年4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鉴于仲裁裁决的数额未超过一审法院核算的金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与董珅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4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董珅2021年8月、2022年1月、2月工资共计9379.31元;三、公司支付董珅2021年7月11日至2022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以正式参加工作为目的入职,在校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不宜扩大解释为在校学生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董珅在校完成全部高中知识学习并参加高考后,以正式参加工作为目的进入物联公司工作,该情形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能依据其系在校学生身份否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董珅接受公司管理,按照公司安排的岗位付出劳动,公司接受其劳动并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公司未与董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劳动报酬,所以,即便董珅系主动辞职,公司亦应依法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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