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9年我入职了一家物流公司,随后公司将我外派到餐厅担任送餐员。其间实行计件工资,每配送一单能拿7元。每月10日,物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入职时,我与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乙方(我)应遵守物流公司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工作规范等,服从物流公司的管理”。
同时,双方约定“本《劳务协议》签订后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管理范围,不构成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我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担任骑手做好送餐工作。后来,我无端被物流公司辞退,他们说当时签的是《劳务协议》,认为我和公司仅构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请问,我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是否需要给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新疆 刘先生
为您释疑
刘先生您好!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程度较低。
由此,虽然您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符合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
关于解除协议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在确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如果您无故被物流公司辞职,物流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等,若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应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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