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力市场逐渐规范化发展,“服务期”制度成为用人单位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如果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吗?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劳动者服务期内离职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4日,王某与某公司签署《落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自落户审批通过之日起,与公司保持正常劳动关系的时间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本人自行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本人自愿对公司为其办理户籍的支出费用和不满5年服务期进行赔偿,户籍办理费用共3万元,未满5年服务期的违约金总额50万元。2022年7月21日,王某向公司发送《离职申请书》。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对落户承诺书的相应条款有充足的理解,王某因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稀缺资源,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并非某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某公司为王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从过程来看,某公司确为王某解决落户指标,办理落户事宜,必定存在一定成本支出。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造成某公司的户籍指标流失,而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也将导致某公司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此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后离职,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内部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因此,王某应当对某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落户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劳动法既赋予了劳动者享受各项劳动保障的权利,也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忠实义务,遵守诚信原则,遵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京落户属于稀缺资源待遇,劳动者在享有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福利待遇的同时,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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