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应届硕士研究毕业生,某公司为了抢人才,早在2023年4月,就动员我入职该公司,并与我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合同期限以及我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条款。公司在签约时说:“等你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和报到证等材料后,立即给你办理入职手续。”可是,近日前往公司报到时,却被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当时我还是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条件,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而真实原因是他们后来又招聘到了比我更合适的人。
请问: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真的无效吗?
读者:徐华明
徐华明读者:
一方面,你与该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首先,劳动合同的有效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合同的主体须具备法定资格,其中,劳动者成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年满16周岁(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和具有劳动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须合法,形式合法是说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必须认识到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订立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往往并不是同时完成的。
再次,按照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者到用人单位实习的,不视为就业,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不能以此就推定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你已满16周岁,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该公司认为你当时还是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条件,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该公司单方撕毁劳动合同,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无疑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经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等,也可以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包括你处于无业状态期间的工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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